住房保障法规政策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财政局:

为加快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提高管理运营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租房保障效益,提高群众满意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号)、《云南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运营工作试点方案》相关要求,现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服务

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政府购买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购买主体),通过市场机制,将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等系列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担,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工作模式。

二、承接主体条件

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和程序选择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或有资质要求并在行业主管部门取得了相应资质的企业、机构等,以及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2.具备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具备履行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服务合同所必需的人员、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参与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良好的;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服务内容

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项目的宣传策划等前期工作;

(二)公租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收件、户型确认、摇号配租、档案管理、入户调查、以及入住后的动态监管及清退等;

(三)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调查及研究报告撰写;

(四)公租房物业管理(公租房的维护维修、公租房小区的保安保洁等),实施政府购买公租房物业管理的公租房小区,不得再向公租房租户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四、购买服务程序

(一)制定计划。购买主体应结合当地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实际,制定2017年度购买服务实施计划和今后购买服务规划,明确购买服务的目标、项目、内容、期限、实施方式和绩效指标等内容,科学评估购买服务经费需求并编制预算。

(二)财政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购买服务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三)公开信息。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批复,编制具体购买服务计划和规划,及时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四)选择承接。购买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特点,科学确定购买服务的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五)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1.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价格、质量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

2.购买主体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3.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购买主体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在政府采购网等公告,并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工作,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和服务对象的对接和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确保质量,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七)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在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购买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支付流程及时支付。

五、购买服务绩效管理

建立健全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评管理。

(一)购买主体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情况,并将购买服务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二)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及时对已完成的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服务计划进行检查评价。

(三)购买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资料档案。

(四)购买主体应当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购买服务挂钩。对项目绩效评估合格和监督检查结果合格的,可与承接主体继续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项目绩效评估或监督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整改合格后承接主体可继续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参与承接下一个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购买主体应取消承接主体承接资格,终止履行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接主体责任。对项目绩效评估或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取消承接主体继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承接主体有关责任。

(五)购买主体、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综合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和完善购买服务工作机制。

六、监督管理

(一)购买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事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

(二)承接主体在实施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标准化流程进行操作。

(三)当地工商管理、民政及承接主体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购买主体、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购买服务工作,健全“一站式”服务窗口,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支持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提高管理运营和服务水平,确保完成2017年及今后政府投资公租房项目分配任务。

(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公租房分配管理运营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意见),并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732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3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