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和评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件 | 
|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 
云建建〔2021〕37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昆明各县(市、区)支行,各建筑行业企业,有关银行金融机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快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全省建筑行业信用管理和建筑市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信用综合评价评级的揭示行业风险、提高市场效率等作用,同时以信用综合评价评级为桥梁,缓解建筑行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合作难等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经认真研究,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0〕6号,以下统称《办法》)相关规定,决定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级试点工作(以下统称信用评价评级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进行建筑施工类企业、工程监理咨询服务类企业等的信用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并同步开展建筑施工类企业的金融信贷评级试点工作,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期限
信用评价评级试点工作期限为1—3年。视工作进展成效情况,适时在全省建筑行业各方主体中全面推行信用综合评价评级管理。
三、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信用评价评级试点工作,在全省建筑行业形成政府部门协同推动、社会广泛参与、企业守信履责、信用奖惩有序落实、金融服务有效满足的行业信用建设长效机制。具体到2023年,全省建筑行业建立完善以企业信用管理机制、第三方金融信用评级制度、行业信用奖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全行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守信优先、失信惩戒”;同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开展第三方评价评级,促进银行金融机构与建筑行业企业间的信息通畅,缓解中小微建筑行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主要内容
信用评价评级试点工作根据行业监管和企业需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综合评价体系要求开展行业信用综合评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信贷评级规范要求开展金融信贷评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支持守信企业优先获得金融支持和服务。
五、主要任务
(一)促进建筑行业企业内部信用建设。引导建筑行业企业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防范失信风险为重点,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企业项目管理、履约管理、债权债务管理等内部环节的管理制度,促进建筑行业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升企业发展素质。
(二)建立建筑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有效集合建筑行业企业各渠道的信用信息资源,加强全省建筑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完善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信息发布和更新、分级查询等服务功能,定期开放有效信息,全面展示行业信用状况。
(三)推动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级规范有序。通过积极组织企业主动申请信用综合评价评级,开展企业“评信晋级”活动,逐步形成社会化、常态化机制。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级实行动态管理,评价评级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其间每半年开展定期复评,不定期跟踪复核。加强政策引导,尽快推广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级结果在行业监管、企业生产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的运用,积极组织协调银行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我省建筑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的信用产品和金融服务产品。
(四)健全建筑行业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等各相关部门根据信用综合评价评级结果对全省建筑行业企业进行分类支持和监管。对信用评价良好企业,在项目核准、资格认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共服务、技术改造、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对信用评价不佳企业实行重点监管,依法披露其失信行为,加大市场警示和惩戒力度。
六、工作安排
(一)积极组织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加强宣传,引导当地建筑行业企业主动申请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和金融信贷评级。
(二)选择试点合作银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选择有意愿的银行金融机构,达成合作意向,共同开展金融信贷评级试点工作;指导试点合作银行针对全省建筑行业特点和企业信用综合评级评价结果,创新信贷流程和产品,为参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的金融服务。
(三)规范评价评级流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遴选5—8家企业信用评价评级机构,按照业务和行业管理规定负责对全省建筑行业企业分区域进行信用综合评价评级。具体为,按照《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级指标评分体系—信用综合评价指标》(详见附件一)及《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按照《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级指标评分体系—金融信贷评级指标》(详见附件二),针对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对申请企业进行信贷评级。
(四)控制评价评级质量。企业信用评价评级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价评级标准和流程开展评价和评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加强对企业信用评价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专家对评价评级结果进行抽查审核,确保过程客观公正、结果准确可信。
(五)及时公布结果。按照《办法》规定,全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信贷评级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负责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上及时进行公布。
(六)强化结果应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引导建筑行业企业以评价评级指标体系为基本规范,提高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水平,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广泛运用于招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优级评先等;各级人民银行要指导试点合作银行金融机构合理应用评级结果,在授信额度、利率、担保物选择范围、信贷产品创新等方面给予优惠或提供便利。同时,其他涉企服务部门要充分运用评价评级结果,创新信用服务,支持和促进全省建筑行业企业规范有序发展。
联系人及电话:刘建周,0871—64322320;杜建波,0871—63212325
附件:1.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级指标评分体系—信用综合评价指标
2.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级指标评分体系—金融信贷评级指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2021年3月22日
附件1
| 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级指标评分体系—信用综合评价指标 | ||||
| 指标性质 | 指标大类 | 指标细项 | 指标分数 | 指标明细 | 
| 良好信息 | 财务评估(40分) | 财务报表审计 | 3 | 财务报告未审计,不得分;审计获得保留意见,得2分;审计无保留意见,得3分 | 
| 资产负债率 | 5 | ≤70%,得满分;70%—85%(含),4分;85%—95%(含),2分;95%以上不得分。 | ||
| 净负债率 | 3 | ≤100%,得满分;100%—120%(含),2分;120%—150%(含),1分;150%以上不得分。 | ||
| 现金比率 | 3 | ≥100%,得满分;80%—100%(含),2分;60%—80%(含),1分;60%以下不得分。 | ||
| 流动比率 | 2 | 150%(含)以上得满分;80%(含)—150%得1分,80%以下不得分。 | ||
| 存货周转率 | 3 | ≤上年度行业平均值的50%,不得分;上年度行业平均值的50%—80%(含),得1分;上年度行业平均值的80%—100%(含),得2分;高于上年度行业平均值,得满分。 | ||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3 | ≤上年度行业平均值的50%,不得分;上年度行业平均值的50%—80%(含),得1分;上年度行业平均值的80%—100%(含),得2分;高于上年度行业平均值,得满分。 | ||
| 利润率 | 5 | ≤上年度行业平均值的50%,不得分;上年度行业平均值的50%—80%(含),得2分;上年度行业平均值的80%—100%(含),得3分;高于上年度行业平均值,得满分。 | ||
| 利息保障倍数 | 3 | 1(含)以上得满分;0.8(含)—1得2分;0.6(含)—0.8得1分;0.6以下不得分。 | ||
| 净现金流 | 3 | 经营性净现金流和净现金流均为正得3分;仅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得2分;仅净现金流为正得1分;经营性净现金流和净现金流均为负不得分。 | ||
| 净资产收益率 | 3 | ≤上年度行业平均值的50%,不得分;上年度行业平均值的50%—80%(含),得1分;上年度行业平均值的80%—100%(含),得2分;高于上年度行业平均值,得满分。 | ||
| 销售收入增长率 | 4 | 负值不得分;≤上年度行业平均值的50%,1分;上年度行业平均值的50%—80%(含),得2分;上年度行业平均值的80%—100%(含),得3分;高于上年度行业平均值,得满分。 | ||
| 经营评估(18分) | 企业、法人关联企业情况 | 3 | 无异常情况,得满分;企业、法人关联企业异常、违规情况,每1条异常信息扣1分。最低为0分。 | |
| 高管人员素质 | 2 | 主要高管人员从业年限≥5年,得2分;主要高管人员从业年限3(含)—5年,得1分;主要高管人员从业年限<3年,不得分。 | ||
| 对外投资情况 | 3 | 无异常情况,得满分;对外投资企业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每1条异常信息扣1分。最低为0分。 | ||
| 股东、实际控制人追溯 | 3 | 无异常情况,得满分;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每1条异常信息扣1分。最低为0分。 | ||
| 对外担保情况 | 4 | 担保率≤100%,得满分;100%—120%(含),得3分;120%—150%(含),得2分,150%以上不得分。 | ||
| 企业管理情况 | 3 | 无异常情况,得满分;企业管理异常(是否设立董监高等公司管理职位、财务独立性等),每1条异常情况扣1分。最低为0分。 | ||
| 负面信息 | 司法风险(12分) | 欠税、偷漏税 | 3 | 无欠税、偷漏税,得满分;每1条异常信息扣1分。最低为0分。 | 
| 失信被执行人 | 3 | 企业及高管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扣3分,否则得满分。 | ||
| 失信黑名单 | 3 | 企业及高管人员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扣3分,否则得满分。 | ||
| 司法拍卖信息 | 3 | 无司法拍卖信息,得满分;每1条异常信息扣1分。最低为0分。 | ||
| 融资负债情况(7分) | 股权出质情况 | 3 | 无异常情况,得满分;每1条异常股权质押情况扣1分。最低为0分。 | |
| 融资信息 | 4 | 无异常情况,得满分;依据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的信用报告,每1条贷款逾期,欠息等异常融资情况扣1分。最低为0分。 | ||
| 商务诚信(8分) | 合同履约失信 | 4 | 无异常情况,得满分;存在债务违约、恶意逃废合同债务,拖欠货款服务费、拖欠工程款等情况不得分。 | |
| 商事服务失信 | 4 | 无异常情况,得满分;存在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情况不得分。 | ||
| 异常标签(15分) | 经营异常 | 3 | 无异常情况,得满分;企业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每1条异常信息扣1分。最低为0分。 | |
| 财务情况异常 | 3 | 无异常情况,得满分;每1条企业财务,报表勾稽等异常信息扣1分。最低为0分。 | ||
| 工商变更 | 3 | 无异常情况,得满分;影响经营稳定性的工商变更行为(工商相关信息频繁变更等),每1条异常信息扣1分。最低为0分。 |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3 | 无异常情况,得满分;影响经营稳定性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行为(法定代表人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嫌失信,违法,处罚等),每1条异常信息扣1分。最低为0分。 | ||
| 负面舆情 | 3 | 无异常情况,得满分;权威媒体发布并经核实认定的负面舆情,每1条异常信息扣1分。最低为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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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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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分值对应企业情况: | ||||
| 1.90—100:企业财务情况良好,经营能力强,履约能力强,异常行为及负面信息少,信誉良好,违约风险很低。 | ||||
| 2.80—90:企业财务情况较好,经营较为稳健,履约能力较强,异常行为及负面信息较少,信誉较好,违约风险低。 | ||||
| 3.70—80:企业财务情况较一般,经营情况稳定,具备一定履约能力,涉及一些异常行为及负面信息,信誉较好,违约风险较低。 | ||||
| 4.60—70:企业财务情况较一般,具备一定持续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一般,涉及异常行为及负面信息,信誉一般,有一定违约风险。 | ||||
| 5.50—60:企业财务情况较差,经营能一般,履约能力不足,涉及异常行为及负面信息,信誉较差,违约风险较高。企业及高管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企业及高管人员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则企业总体得分不得高于60分。 | ||||
| 6.50以下:企业财务情况很差,持续经营能力较差,履约能力不足,涉及大量异常行为及负面信息,信誉差,违约风险很高。 | ||||
附件2
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级指标评分体系—金融信贷评级指标
评级对象名称:
| 编号 | 一、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最高分值 | 企业得分 | 评分说明 | |
| 一 | 经营环境(100分) | 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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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外部环境评价(50分) | 行业政策 | 12 | 
 | 【根据国家十四五战略规划,行业政策向好得12分;政策一般得6分;政策收紧得3分】 | |
| 市场环境 | 12 | 
 | 【企业所处行业发展成熟,得12分;一般得6分;起步得3分】 | |||
| 12 | 
 | 【行业自主发展能力强,需求较大,无明显周期限制,得12分;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受政策环境影响较大,但目前发展趋势良好,得6分;无明显发展规律,且发展趋势不明朗,得3分】 | ||||
| 市场竞争 | 14 | 
 | 【企业所处行业竞争类型属于完全竞争市场,得2分;垄断竞争市场,得6分;寡头垄断市场,得10分;完全垄断市场,得14分】 | |||
| 2 | 内部环境评价(50分) | 企业规模 | 6 | 
 | 【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依据当年最新版本调整)划分的大中小微企业,大型计6分,中型计4分,小型计2分,微型计1分】 | |
| 企业客群类型 | 6 | 
 | 【政府、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各类客户群体均有,得6 分;客户群体仅有两类的,得4分;客户群体单一的,得2分】 | |||
| 企业经营年限 | 6 | 
 | 【企业连续经营年限10年及以上,得 6分;8—10年(包括8年)得5 分,5—8年(包括5年)得4分,3—5年(包括3年)得 3分,3年以下得 2分】 | |||
| 建筑领域经营年限 | 8 | 
 | 【在建筑领域经营年限(从第一次取得资质证开始)10年及以上,得8 分;8—10年(包括8年)得 7分,5—8年(包括5年)得 6分,3—5年(包括3年)得4分,3年以下得2 分】 | |||
| 企业资质 | 10 | 
 | 【企业取得的有效主项资质为行业最高资质,得6分,资质等级每下降一级减2分】 | |||
| 
 | 【除主项资质外,取得其他有效增项资质的,每项得1 分,累计不超过4分】 | |||||
| 品牌影响力 | 6 | 
 | 【取得普通商标,得2分;市级知名商标,得3分;省级著名商标,得4分;国家驰名商标,得6分(以最高得分计取)】 | |||
| 市场占有率 | 8 | 
 | 【依据前一年区域内统计的行业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在市场的占有率,行业排名前20得8分;前50得4分,50名以外得2分】 | |||
| 二 | 管理素质(100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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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法人治理 (15分) | 企业类型 | 2 | 
 | 【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新版三等上市公司或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得2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类型,得1分】 | |
| 企业性质 | 8 | 
 | 【国有企业(根据央级、省级、州市级、县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酌情打分)最高得8分;私营企业(根据上市、非上市酌情打分),最高得8分】 | |||
| 法人的有效性及自主性 | 3 | 
 | 【企业成立各项司法手续、许可证照办理完善,且满足自主经营需要,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 机构设置 | 2 | 
 | 【企业机构设置健全、规范,得2分;职责明确,得1分;人员配备合理,得1分;组织机构能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得1分】 | |||
| 2 | 制度建设 (15分) | 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 4 | 
 | 【依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了完备的基本管理制度,得4分;每缺少一项减0.5分,累计减分不超过2分。(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 | |
| 信息化管理 | 4 | 
 | 【建立了企业办公自动化系统及企业官方网站,得4分;建立了项目管理系统,得4分】 | |||
| 执行效果评价 | 7 | 
 | 【建立的管理制度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未发生违规情况,得7分;制度基本得到执行,得5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不得分;企业信息沟通渠道顺畅,信息化管理执行效果较好,得2分,否则不得分】 | |||
| 3 | 人力资源管理 (30分) | 高层管理人员素质 | 3 | 
 | 【大专及以上学历占50%以上得3分,20%——49%得2分;20%以下的不得分】 | |
| 3 | 
 | 【具有3年以上本行业工作经历人员占比40%以上,得3分;从事企业经营管理3年以上人员占比30%以上,得1分】 | ||||
| 3 | 
 | 【高层管理人员满足建设工程领域相关资格证书持证要求,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 6 | 
 | 【信用意识强,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的人员占90%(含)以上,得6分;信用意识较强,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得人员占50%—90%,得3分;无信用意识,征信状况较差,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的人员低于50%,不得分】 | ||||
| 核心管理层稳定性 | 5 | 
 | 【根据五年内股东层、管理层、执业技术人员变动情况打分,最高得5分】 | |||
| 工程技术人员素质 | 5 | 
 | 【大专及以上学历占40%以上得5分,每降低5%,减1分,减完为止】 | |||
| 5 | 
 | 【获得相关国家级职业资格认证的人员比例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不得分,满足相应资质标准,得3分;在标准基础上增加10%及以上的得5分】 | ||||
| 4 | 项目管理 (30分) | 工程质量管理 | 10 | 
 | 【工程质量合格率为100%,得7分,低于100%不得分;优良率≥60%,得3分,每降低10%,减0.5分。因工程质量发生事故,不得分】 | |
|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 | 10 | 
 | 【无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发生(此处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所规定的范畴)得4分;建立了文明施工标准、监督、考评制度且执行情况良好,得3分;未受到环保、治安、消防等部门的重大处罚,得3分】 | |||
| 劳资管理 | 3 | 
 |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投保,无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得3分;每发生1人次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投保的,减0.2分;因劳资纠纷发生重大群体事件且负有责任者不得分】 | |||
| 机械设备、构配件及材料采购管理 | 3 | 
 | 【工程机械设备完好率≥90%,得1分;工程设备利用率≥70%,得1分;材料采购、构配件检验验收制度健全且执行良好,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 管理体系认证 | 4 | 
 | 【获得国家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得4分;每缺少一项减0.5分】 | |||
| 5 | 内部信用管理 (10分) | 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 4 | 
 | 【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信用管理制度,得3分;设置了专职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得1分】 | |
| 信用制度执行情况 | 6 | 
 | 【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得3分;企业专职信用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发挥了有利作用,得3分】 | |||
| 三 | 经营状况(100分) | 2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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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工程业绩 (20分) | 竣工项目 | 20 | 
 | 【企业承建或参建的竣工项目数量为1—5项,得10分;6—10项,得15分;大于10项,得20分,没有不得分】 | |
| 在建项目 | 10 | 
 | 【企业在建项目数量3项以上,得10分;1—2项,得5分;无在建项目不得分】 | |||
| 2 | 发展战略 (30分) | 发展策略与措施 | 15 | 
 | 【为保证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制定了具体可行的措施得15分;有相关措施,但可操作性较差的得5分;无相关措施的不得分】 | |
| 技术创新 | 15 | 
 | 【有技术创新规划或年度技术创新措施,得5分;设立了专门的技术开发机构,得5分;有研发经费投入计划,得5分】 | |||
| 3 | 业务状况 (20分) | 业务饱和度 | 20 | 
 | 【闲置施工能力全部闲置的得0分,在100%—75%得5分,75%(含)—50%得10分,50%(含)—25%得15分,25%及以下得20分】 | |
| 4 | 发展潜力 (20分) | 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10 | 
 | 【依据国资委当年最新《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评分,≥良好值,得10分;≤较低值,不得分;其他情况以(实际值—较低值)/(良好值—较低值)*15计算】 | |
| 近三年年度新签合同额/当年经营收入平均值 | 10 | 
 | 【X≤1,企业未来业绩增长潜力一般,得4分;1<X<2,企业未来业绩增长潜力较大,得7分;X≥2,企业未来业绩增长潜力大,得10分】 | |||
| 四 | 财务状况(100分) | 3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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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偿债能力 (32分) | 资产负债率 | 8 | 
 | 【依据国资委当年最新《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建筑行业企业财务指标均值》评分,≤良好值,得8分;≥较低值,不得分;其他情况以(较低值—实际值)/(较低值—良好值)*10计算】 | |
| 利息保障倍数 | 8 | 
 | 【依据国资委当年最新《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建筑行业企业财务指标均值》评分,≥良好值,得8分;≤较低值,不得分;其他情况以(实际值—较低值)/(良好值—较低值)*10计算】 | |||
| 速动比率 | 8 | 
 | 【依据国资委当年最新《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建筑行业企业财务指标均值》评分,≤良好值,得8分;≥较低值,不得分;其他情况以(较低值—实际值)/(较低值—良好值)*10计算】 | |||
| 对外担保情况 | 4 | 
 | 【担保率≤100%,得4分;100%—120%(含),得3分;120%—150%(含),得2分,150%以上不得分】} | |||
| 或有负债比率 | 4 | 
 | 【依据国资委当年最新《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建筑行业企业财务指标均值》评分,≤良好值,得4分;≥较低值,不得分;其他情况以(较低值—实际值)/(较低值—良好值)*10计算】 | |||
| 2 | 营运能力 ( 28分) | 总资产周转率 | 6 | 
 | 【依据国资委当年最新《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建筑行业企业财务指标均值》评分,≥良好值,得6分;≤较低值,不得分;其他情况以(实际值—较低值)/(良好值—较低值)*10计算】 | |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10 | 
 | 【依据国资委当年最新《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建筑行业企业财务指标均值》评分,≥良好值,得10分;≤较低值,不得分;其他情况以(实际值—较低值)/(良好值—较低值)*10计算】 | |||
| 存货周转率 | 6 | 
 | 【依据国资委当年最新《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建筑行业企业财务指标均值》评分,≥良好值,得6分;≤较低值,不得分;其他情况以(实际值—较低值)/(良好值—较低值)*10计算】 | |||
| 应收款项/所有者权益(倍) | 6 | 
 | 【X>1,企业投入较少的资本撬动了较大的业务量,但企业偿债风险加大,得2分;X<0.5,企业未完全发挥财务杠杆作用,得4分;0.5≤X≤1,企业较为充分的发挥了财务杠杆的作用得6分】 | |||
| 3 | 盈利能力 ( 24 分) | 净资产收益率 | 8 | 
 | 【依据国资委当年最新《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建筑行业企业财务指标均值》评分,≥良好值,得8分;≤较低值,不得分;其他情况以(实际值—较低值)/(良好值—较低值)*10计算】 | |
| 营业利润率 | 8 | 
 | 【依据国资委当年最新《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建筑行业企业财务指标均值》评分,≥良好值,得8分;≤较低值,不得分;其他情况以(实际值—较低值)/(良好值—较低值)*10计算】 | |||
| 总资产报酬率 | 8 | 
 | 【依据国资委当年最新《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建筑行业企业财务指标均值》评分,≥良好值,得8分;≤较低值,不得分;其他情况以(实际值—较低值)/(良好值—较低值)*10计算】 | |||
| 4 | 融资能力 ( 8 分) | 企业融资能力评价 | 8 | 
 | 【企业连续经营过程中取得过成功融资,得2分;企业目前具备稳定的融资渠道,得2分;企业已经上市,得2分;已成功发债,得1分;已成功完成私慕股权融资,得1分】 | |
| 5 | 财务报表审计 (4分) | 审计机构影响 | 4 | 
 | 【审计报告由国际知名审计机构出具的,得4分,由国内知名机构审计出具的,得3分,由省内知名审计机构出具的,得2分,由地方性审计机构出具的,得1分,财报未经审计或出具审计报告的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得0分】 | |
| 6 | 信保额度 (4分) | 授信额度分析 | 4 | 
 | 【已获得银行授信额度,得2分;已获得工程信用保证保险额度,得1分;已获得融资租赁额度,得1分】 | |
| 五 | 信用状况(100分) | 3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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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征信状况 (25分)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征信 | 10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最新《个人信用报告》显示,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行为,得10分;近三年内有90天内贷款逾期或欠息等不良信用信息,每项减2分,减分无下限】 | |
| 企业征信 | 15 | 
 | 【依据最近《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来源,近三年企业无不良信用信息,得15分;近三年内有贷款逾期或欠息等不良信用信息,每项扣3分,减分无下限】 | |||
| 2 | 公共信用 (25分) |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信用情况 | 15 | 
 | 【近三年被注册地工商及税务、建设、人力社保、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受到其他各级行政机关处罚、通报等不良记录以及被司法机关法律文书认定的不良记录。性质严重的每条扣5分,性质一般的每条减1分,减分无下限】 | |
|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未记录的信用情况 | 10 | 
 | 【近三年未被注册地工商及税务、建设、人力社保、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受到其他各级行政机关处罚、通报等不良记录以及被司法机关法律文书认定的不良记录。性质严重的每条扣5分,性质一般的每条减1分,减分无下限】 | |||
| 3 | 招投标信用 (25分) | 招标投标监管信息 | 8 | 
 | 【招标投标方面的信用记录情况,近三年被各级行政机关处罚、通报以及被司法机关法律文书认定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方面的不良记录,性质严重的每条减5分,一般的每条减1分,减分无下限】 | |
| 中标履约情况 | 8 | 
 | 【近三年中标的重点建设项目按属性计分,1个省级重点计1分;1个市级重点计0.5分;累计不超过8分。(重点项目的确认以政府或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为依据)】 | |||
| 9 | 
 | 【近三年其他项目履约情况,包括人员、资金和设备的到位情况,得3分,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方面的履约情况,得3分,与业主(或建管单位)、分包商、材料商等项目相关方合作情况,得3分】 | ||||
| 4 | 获得荣誉及其他信用信息 (25分) | 承建项目荣誉 | 8 | 
 | 【承建项目受到国家级、省级、地市级表彰(奖项)分别得8分、6分、4分】 | |
| 企业荣誉 | 8 | 
 | 【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奖项,分别得8分、6分、4分】 | |||
| 技术进步及研发成果 | 5 | 
 |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级工法,通过科技示范工程验收、主编(参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技术进步奖或研发成果之一的,得5分,没有不得分】 | |||
| 社会贡献 | 4 | 
 | 【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得到省级及以上部门表彰的得4分;市级得2分;没有不得分】 | |||
| 企业本次评级得分情况汇总及分析 | ||||
| 序号 | 打分项目 | 权重 | 企业得分 | 分析内容 | 
| 一 | 经营环境 | 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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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管理素质 | 1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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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经营状况 | 2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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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财务状况 | 3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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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信用状况 | 3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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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100% | 0 | =0*5%+0*15%+0*20%+0*30%+0*30% | |
| 最终信用等级对照表 | ||
| 三等九级 | 对应分值 | 微调级别及对应分值 | 
| AAA | 95≤x≤100 | 97.5≤AAA≤100;95≤AAA-≤97.49 | 
| AA | 80≤x<95 | 90≤AA+≤94.99;85≤AA≤89.99;80≤AA—≤84.99 | 
| A | 65≤x<80 | 75≤A+≤79.99;70≤A≤74.99;65≤A—≤69.99 | 
| BBB | 55≤x<65 | 62≤BBB+≤64.99;58≤BBB≤61.99;55≤BBB-≤57.99 | 
| BB | 45≤x<55 | 52≤BB+≤54.99;48≤BB≤51.99;45≤BB—≤47.99 | 
| B | 35≤x<45 | 42≤B+≤44.99;38≤B≤41.99;35≤B—≤37.99 | 
| CCC | 25≤x<35 | —— | 
| CC | 20≤x<25 | —— | 
| C | 10≤x<20 | —— | 
| 建筑行业企业综合信用评级等级划分及释义 | ||
| 级别 | 分值 | 释义 | 
| AAA | ≥95分,≤100分 | 企业经营的稳定性极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极强的安全保障,尽管环境因素可能会发生变化,但这些变化对受评主体的影响不会从根本上损害其相当稳定的发展趋势,违约风险极低 | 
| AA | ≥80分,<95分 | 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很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很好的安全保障,环境因素发生不利变化时其稳定性可能会受到影响,但违约风险很低 | 
| A | ≥65分,<80分 | 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较强,对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能够提供较好的安全保障,对于抵御环境发生不利变化时的能力较弱,但违约风险较低 | 
| BBB | ≥55分,<65分 | 在正常条件下,企业在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可以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但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存在或有违约风险 | 
| BB | ≥45分,<55分 | 在正常条件下,企业在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可以提供部分的安全保障,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存在一定违约风险 | 
| B | ≥35分,<45分 | 在正常条件下,企业在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不能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违约风险较大 | 
| CCC | ≥25分,<35分 | 在正常条件下,企业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时不能提供保障,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违约风险很大,有一定违约损失,经营能力受到影响 | 
| CC | ≥20分,<25分 | 在正常条件下,企业不能保障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违约风险很大,违约损失较大,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制约 | 
| C | ≥10分,<20分 | 在正常条件下,企业基本不具备履行相关经济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发生不利经营环境时,违约风险很大,违约损失很大,基本丧失经营能力 | 
| 注: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级主要适用于建筑行业领域,因此其评级办法及等级标准主要参照《信用评级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本评价体系中,信用等级共分上述“三等九级”,且除AAA级,CCC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 ||
| 建筑行业企业综合信用评级等级限制性条件 | |
| 限制级别 | 限制性条件内容 | 
| BB级 | 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企业 | 
| 出现重大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或是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企业 | |
| 被各级工商、税务、司法、交通、环保、人力社保等部门列入“黑名单”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通报的企业 | |
| 出现未被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记录的其他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如:合同欺诈、故意不履行商业信用合同、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 | |
| 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违法乱纪行为记录的企业 | |
| A级 | 企业法定代表人出现信用意识淡薄,被多次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 | 
| 未按规定按时向社会披露企业信息的企业 | |
| 注:出现上述违法、违规、失信等行为得企业其信用等级不得超过对应的限制级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