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云建行罚字〔2025〕3-3号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5-06-04     点击数:    

被处罚单位:西双版纳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45

法定代表人:彭*

地址:XXX

2024年7月10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XX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095.4025万元。你公司将承包的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全部分包给各劳务班组负责人,属于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情形,属于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2025328日向公司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53-1号),公司2025年4月1日向本机关提交放弃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申请书因处罚金额计算错误,本机关2025418日向公司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53-3号),撤回原事先告知书并重新告知公司当日向本机关提交放弃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申请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本机关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处违法分包合同价款(2095.4025万元)0.65%的罚款,即13.620116万元(壹拾叁万陆仟贰佰零壹元壹角分)。上述罚款,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备注:缴纳罚款前请先至本机关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63日  

本机关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邮政编码:6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