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云建行罚字〔2025〕2-6号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5-10-13     点击数:    

被处罚人姓名:蒲*

身份码:530112********0512

址:XXX

2023年6月1日,昆明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就XX项目签订《XX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2023年8月30日,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XX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2023年9月20日,签订《XX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合同暂定价为2231.540715万元。

经查实,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为施工劳务资质,承揽了案涉项目的主体结构施工,构成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如实承认了案涉项目的合同和内容是由由你本人决定并签订的。你作为本案中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本机关于2025818日向你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52-5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44.630814万元)5%的罚款,即2.231541万元(贰万贰仟叁佰壹拾伍元肆角壹分)。上述罚款,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备注:缴纳罚款前请先至本机关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0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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