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行罚字〔2025〕2-5号
被处罚单位: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AP5A
法定代表人:蒲*辉
地址:XXX
2023年6月1日,昆明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就XX项目签订《XX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2023年8月30日,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签订《XX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2023年9月20日,签订《XX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合同暂定价为2231.540715万元。
经查实,你公司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为施工劳务资质,承揽了案涉项目的主体结构施工,构成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5〕2-5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231.540715万元)2%的罚款,即44.630814万元(肆拾肆万陆仟叁佰零捌元壹角肆分)。上述罚款,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备注:缴纳罚款前请先至本机关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0日
本机关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邮政编码:65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