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云建行罚字〔2025〕2-4号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5-10-13     点击数:    

被处罚人姓名:李*

身份码:510222********4716

址:XXX

2023年6月1日,昆明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嘉XX建设有限公司就XX项目签订《XX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2023年8月30日,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XX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2023年9月20日,签订《XX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合同暂定价为2231.540715万元。

经查实,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将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存在将其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以劳务形式进行分包,且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外,还计取了设备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非劳务作业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的情形,属于违法分包行为。你作为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任命的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如实承认了该项目分包决策和具体操作由你本人执行。你作为本案中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行为负有责任。

本机关2025327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52-2号),你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机关提交放弃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申请书。因本案涉及的事故调查报告5月30日前尚未通过人民政府审批,无法证明该案的安全生产事故是否与违法分包具有关联性(若存在关联性,则处罚依据及处罚裁量标准会发生变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5月30日中止本案调查并向你送达《行政处罚案件中止调查告知书》(云建行止通字〔2025〕2-2号),于当日签收;后因案涉事故调查报告于6月16日取得昆明高新区管委会批复,经批准本机关7月8日恢复调查程序并向你送达《行政处罚案件恢复调查告知书》(云建行复通字〔2025〕2-2号),于当日签收。经研究,本机关于2025818日向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5〕2-4号)决定撤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5〕2-2号)并重新告知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重庆XX建设有限公司罚款数额(14.505015万元)6.5%的罚款,即0.942826万元(玖仟肆佰贰拾捌元贰角陆分)。上述罚款,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备注:缴纳罚款前请先至本机关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010日  

本机关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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