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4-04-17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39-3

 

被处罚人员:李X

公民身份证号码:5330XXXXXXXXXX2837

2023321日,腾冲市校园后勤一体化服务保障基地建设项目中,劳务木工私自驾驶装载机,因操作不当连人带车坠落至6米高的外围挡墙下,造成1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腾冲市人民政府关于腾冲市校园后勤一体化服务保障基地建设项目“3·21”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腾政复〔202375号),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云南锋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李X,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426日向李X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39-3号),李X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李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李X停止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执业6个月,停止执业起始时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326

 

行政机关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

联系人及电话潘韦帆、潘昱锦087164336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