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3-01-18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227-2

 

被处罚人姓名X

身份证号532325XXXXXXXX0024

2022112日,普洱市思茅区云南热带作物职业学院搬迁建设项目-中心湖(倚象湖)景观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起施工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经查,事故发生期间,项目经理X凡未在岗履职存在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121日向X凡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227-2号),X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X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号:云2532019202114496执业6个月,停止执业起始时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2023年1月12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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