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2-10-11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2〕24

 

被处罚单位昆明市寻甸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086351695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仁德镇文苑路4号

昆明市寻甸县永腾江山阅建设项目三期工程于2022年6月20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该项目基坑工程基本完局部工程建至地下室昆明市寻甸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91日向昆明市寻甸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2〕24号),昆明市寻甸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减轻处罚的书面陈述申辩书。经研究,昆明市寻甸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昆明市寻甸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20445万元×0.01=204.45万元)的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佰零肆万肆仟伍佰元整的罚款,并责令整改到位。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