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2-10-11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2〕22

 

被处罚单位浙江松刚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GYAU68L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衢海大夏4幢302-3室

经查,在昆明市西山区华夏澜台府小区项目建设中,浙江松刚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揽的昆明市西山区华夏澜台府项目二标段外立面装饰工程转包给云南XXXX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松刚建设有限公司存在转包工程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95日向浙江松刚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2〕22号),浙江松刚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浙江松刚建设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2418.7万元×0.006=14.5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的罚款,并责令整改到位。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