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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法规科技处     时间:2016-08-24     点击数: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筑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送审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健全完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了《云南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送审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红塔东路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科技外事处(邮编:65022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912730789@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92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824

 

 

 

 

 

云南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

责任考核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健全完善“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1229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级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工作)。

各州(市)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采用事故指标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年终实地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

第六条 考核内容依据当年所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主要考核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增减幅度、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两项指标。重点工作按照目标责任书逐条逐项考核。

第七条 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本年度的考核于次年年初完成。考核的数据统计时间从每年的11日起至1231日止。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考核前将年度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下发给被考核单位。

(二)考核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量化打分、反馈考核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考核等次评定:

(一)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含69分)为不合格。

(二)考核采取量化评分制,总分为100分。其中,重点工作为69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31分。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根据事故统计数据及责任划分实行量化评分。

第九条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量化评分:

(一)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

1.发生较大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事故并负有行业监管责任的,扣31分。

2、一般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每超1人扣3分。未下达事故控制指标的,每死亡一人扣3分。

(二)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

1.发生较大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的,扣31分。

2.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数1%-5%,扣7分;5%-10%(含10%),扣11分;10%-20%(含20%),扣21分;20%以上的,扣31分。未下达事故控制指标的,一般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死亡总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扣31分;6-9人的,扣21分;3-5人的,扣11分;1-2人的,扣5分。

第十条 凡扣31分以上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发生较大及以上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的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第十一条 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级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业应为考核工作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并保证其真实性,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对考核工作设置障碍。对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荣誉的,予以撤销考核结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考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审定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州(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三条 各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连续3年被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在评优、评先、市场准入等方面,可依法出台奖励办法。对考核为优秀的单位,被考核单位宜给予有关人员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云南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送审稿)解读.doc
     云南省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