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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污水治理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验收办法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李英旭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李英旭     时间:2016-12-05     点击数:    

 

 

 

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污水治理乡镇自来水

供水设施建设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办(农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务)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云办发〔2016〕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等3个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82号)中的《云南省农村污水治理及乡镇供水设施建设行动方案》要求,做好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乡镇供水设施建设验收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农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云南省农村污水治理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村污水治理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

 

建设验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村污水治理及乡镇供水设施建设行动方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乡镇供水设施建设验收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以下简称“八部门”)共同制定如下验收办法:

一、验收主体和对象

由八部门组织对各州(市)农村污水治理、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的验收。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对本州(市)所辖县(市、区)农村污水、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进行验收初审。

二、验收依据

(一)《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云办发〔201648号);

(二)《云南省农村污水治理及乡镇供水设施建设行动方案》

三、验收内容和标准


 

申请验收的州(市)应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建成一批重点村污水处理设施;实现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全覆盖。

(一)有完备的设施设备。各县(市、区)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建成一批重点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运行正常;建成或改造完善自来水厂供水设施并投入使用,运行正常。根据农村人居项目建设月报、村镇统计报表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二)有成熟的治理技术。已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集中或分散式污水治理模式以及乡镇供水处理技术,不存在严重的二次污染,根据农村污水处理及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进行评价。

(三)有长效的资金保障。建立污水处理、自来水供水设施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等方式筹集运行维护资金,确保长效运行维护。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以及制定的村规民约进行评价。

(四)建立运营管理机制。乡镇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建成运营后三年内运行负荷率达到70%以上,处理后污水达标排放;乡镇对自来水供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


 

管理,确保饮水安全。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及日常运营统计报表进行评价。

(五)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各级已建立领导亲自抓、多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考核机制;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评价。

四、验收程序

按照“县(市、区)自查、州(市)初审、省级综合验收”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州市申请。(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对本地区农村污水治理、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开展自查,认为本地区已经达到验收标准的,可向所在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验收初审申请。由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审,所辖县(市、区)全部初审通过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验收申请函,其中各县(市、区)自查报告,州(市)初审报告作为申请函的附件;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包括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指导意见、标准等;


 

3.州(市)农村污水治理、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及运行基本情况书面材料,包括组织领导体制、监督考核机制、建设数量、资金投入、运营情况等。

4.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污水处理统计数据表:包括人口、乡镇总数、行政村总数、农村人口总数;乡镇和农村污水管网建设和处理设施建设总量、污水处理量、处理率;农村污水治理和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总投入(建设费用来源和构成,运行费用来源和构成),农民缴费标准和年度缴费总额;

5.县(市、区)三年内未曾发生过农村饮水不安全、污水治理不当等造成恶性影响事件的说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

(二)材料审查。八部门对州(市)报送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标准的,认定其通过材料审核,未通过材料审查的应提供补充资料。

(三)现场核查。对于通过材料审查的州(市),八部门将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乡镇进行现场核查,抽取的乡镇覆盖该州(市)所有县(市、区),抽样数量每个县2个以上。八部门组织专家依据现场取证结果,判断是否合格。申请验收州(市)、县区95%以上抽样乡镇判断合格,认定通过现场核查


 

(四)综合审定。八部门成立评审组,依据对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州(市)进行综合评审,得出是否通过综合审定的结论。对综合审定结论不合格的州(市),半年后方可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五)结果公布。对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综合审定的州(市),八部门将于每年年底按通过综合评审的时间顺序,公布当年度通过验收的州(市)名单。验收合格后授予“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污水治理、自来水供水)示范州(市)”,同时授予该州(市)所辖县(市、区)“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污水治理、自来水供水)示范县(市、区)”。

(六)验收管理。对已通过验收的州(市),八部门将组织不定期明查暗访,如发现有明显的反弹现象,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不符合标准的,将从通过的验收名单中予以除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9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