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
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
确定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和《关于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省级评估验收工作的函》(建办司函科〔2020〕16号)要求,2020年是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收官之年,为确保此项工作按时按质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抓好落实。
一、县(市)自查评估(2020年4月7日至4月15日)
(一)自查评估对象
设市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所在县和其他划定过历史文化街区或确定过历史建筑的县。
(二)自查评估要求
各县(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验收要求开展自查评估工作(详见附件1),形成自查评估报告,自查评估报告需附相关工作过程文件及成果(工作过程文件及成果另行编制成工作台账),并在4月15日前将自查评估报告报送州(市)主管部门,其中设市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同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查报告要全面总结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准确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倒排时间表,切实保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按期完成。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历史文化街区为零或历史建筑少于20个的,设市城市历史建筑为零的,应作情况说明。
二、州(市)对县(市)工作组织验收并开展州(市)自查评估(2020年4月16日至4月30日)
(一)验收对象
本州(市)辖区内设市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所在地和其他划定过历史文化街区或确定过历史建筑的县。
(二)验收要求
各州(市)要对照各地提交的自查报告,对辖区内设区市和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组织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地区,要及时向其反馈问题清单,督促限期整改并组织二次验收。
(三)自查评估要求
各州(市)结合所辖城市和县自查评估及验收情况,按照州(市)自查评估内容要求(详见附件2),于5月1日前将州(市)自查评估报告(详见附件3)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级验收(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
(一)验收对象
设市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所在县和其他划定过历史文化街区或确定过历史建筑的县。
(二)验收安排
5月1日至5月2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自查评估验收情况、网上填报、工作开展进度,适时开展现场抽查及验收工作,并反馈发现问题和整改要求。
5月21日至30日,建立全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台账,形成评估验收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督导整改(2020年6月1日至6月20日)
对没有通过验收的设市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开展二次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要合理制定工作验收方案,认真开展评估验收。对于没有通过验收的县(市),要及时向其反馈问题清单、督导限期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二)本次自查验收评估内容为各地2016年至今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确定工作情况。
(三)各州(市)要加快进度开展划定确定工作,督促县(市)在2020年6月1日前将已在目录清单历史建筑完善确定手续,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材料报送至省人民政府。
(四)各州(市)要建立专人负责的工作机制,将辖区内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4)于4月10日前发送至ynszjtmcc@163.com。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结合评估验收报告内容在2020年下半年对云南省组织抽查工作,各州(市)务必按照时间节点和相关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联系人及电话:李溪源 17869449005,64321368(传真)
吕柯芸 15288287486
附件:1.
相关文件下载.rar
2.
关于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评估验收工作的通知.pdf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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