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云南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申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首次申请、升级申请、增项申请的企业,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前均须开展业绩核查工作,未完成业绩核查工作的不予受理其申报资料。
二、业绩核查工作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所属企业的业绩核查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省属企业的业绩核查工作。
三、跨州、市申报的业绩由申报企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厅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建筑市场监管处、勘察设计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机关党委、驻厅监察室等处室领导组成,负责全省业绩核查工作。
五、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申报业绩核查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认真落实责任。请于2012年11月10日前将本地区负责业绩核查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附件3)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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