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9〕16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建材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2〕147号)文件精神,经省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将预申报2012年度云南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为促进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提升、规范、争创产值利税、科技创新、技术进步、标准化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争先创优贡献显著,工商、税务和资质注册在我省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及贡献突出人员。
二、扶持范围
2012年度云南省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建设工程咨询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在资质升级、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实施“走出去”战略、人才培养和激励企业进行创新管理等方面完成较好的企业及人员。
三、预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2013年12月2日前,州市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省属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有关处室进行初审(详见附件1)。
(二)各处室将申报材料集中汇总并初审后于2013年12月3日前统一交云南省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预申报说明
(一)预申报以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行业协会等根据评选条件、标准推荐提名为主,企业符合条件的也可自荐申报。
(二)被推荐(含自荐)提名的企业按照规定填写《云南省促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项目申请书》(详见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建设工程咨询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资质升级扶持申请表》中监理企业主项资质升级批准时间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年度扶持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为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利税是指利润总额、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企业应交所得税三项之和。营业收入需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2012年度重点骨干企业及省外、境外完成产值企业名次排列原则上以行业2012年度统计年报数据或省、州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进行排序,判断是否属于省外(境外)产值,仅以工程项目所在地为依据(如:中国投资的南非项目,属于境外项目)。省外产值需提供省外项目收款发票复印件,省外营业税不再提供纳税凭证。
(五)同一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如有多个奖项,不能重复申报,也不考虑奖励补差(已申报过2010年度和2011年度建筑业发展奖励的项目,如果重新获得其它奖项的,不得再次申报)。
(六)勘察设计部分的产值、利税综合指标排名计算规则为:以百分制计算,其中总营业收入占20%、勘察设计部分营业收入占60%、利润占10%、营业税金及附加占10%的比例综合计算排名。
(七)建设工程咨询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激励企业进行创新管理扶持,对国家及行业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提出创新建议并被采纳的企业。
(八)《建筑业骨干人才培养奖励申请表》中注册监理工程师2012年度取得执业资格证并在云南省企业注册的人员。勘察设计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骨干人员只认定2012年度在云南省参加专业考试并通过的人员。
(九)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重复申报领取扶持项目。
(十)省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十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和个人,取消3年的评选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推荐提名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扶持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除骨干人才奖励外,不得用于个人发放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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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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