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
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财政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州(市)要充分认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作是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二、认真贯彻执行
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自2017年7月1日起,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三、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一)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预留比例、期限、缺陷责任期限及计算方式、逾期返还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
(二)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三)积极推行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四)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联系人:程谷;电话:0871-64320967。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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