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建造员证书
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企业及个人:
为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就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建造员证书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文件精神,已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申请延续注册;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申请延续注册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持证人,需于2019年4月30日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延续注册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失效,已经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必须于2019年5月30日前更换项目负责人。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注销的,不予办理重新注册。
二、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云建规〔2018〕2号),《云南省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管理办法》(住建厅公告第41号)于2018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即日起,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建造员)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施工项目,已经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必须于2019年4月30日前更换项目负责人。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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