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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提示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6-03-05     点击数:    

省内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促进检测市场规范有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提示如下。

一、主要事由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延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的通知》,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旧资质),凡有效期在2025630日前届满的,统一继续延期至2026331日。旧资质有效期现已临近。

工作提示

持有旧资质的检测机构,如需以重新核定方式取得新资质的,在资质有效期内通过审批系统完成资质重新核定申报工作过期申报的,按照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办理。首次申请检测资质的,将不再继承旧资质的检测经历,其发证时间,以新资质证书的取得时间为准;申报的检测专项,限于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3个专项资质中的1项或多项;如需申报旧资质原有的其他检测专项,须按照资质增项进行申报办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承担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不得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失效后,其尚未完成的检测业务,可由委托方重新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接续开展。

三、工作建议

建议各检测机构对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结合自身业务范围、技术人员、设备配置、场地条件等实际情况,在资质范围内合理确定重新核定新资质的申报专项于资质有效期内完成新资质的申报,避免因资质逾期失效影响正常经营和检测业务开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检测机构资质申报咨询服务电话:0871-65238027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3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