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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实施方案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6-12-02     点击数: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精神,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强监管方式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为着力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落脚点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过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整顿重点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

(十)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

(十一)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三、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12月9日)。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建房〔2016〕223号)相关要求组织辖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上述11种不良经营行为逐项目进行自查自改,对存在上述不良经营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督促其尽快予以纠正,并要求开发企业作出纠正时限的承诺,企业的自查自改书面材料报送本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二)检查整治阶段(2016年12月12日至12月23日)。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好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各县(市、区)重点对2014年以来新开工项目未取得预(销)售许可和2014年以来批准预(销)售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通过媒体、广告、项目宣传单、群众举报等手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自改不到位和新发现开发企业的11种违法违规行为,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各地要建立检查整治工作台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三)总结阶段(2016年12月26日至12月30日)。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2016年12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全省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专题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下发通报。同时,将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进行督查检查,对隐瞒不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进行重点查处;对全省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承担起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模式,尽快提出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动员组织迅速开展自查和检查,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主管部门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视情节轻重对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措施,对涉及违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始终保持高压严查态势,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督查检查结果、企业经营信息、诚信记录、开发项目建设情况及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开;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主管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的企业和开发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曝光,对情节严重的,各地要通过门户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通报,企业或建设项目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通过门户网站向全省进行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