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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6-09-14     点击数: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务)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水利厅制定了《云南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水利厅

                                  2016年9月8日

 

 

 

 

 

 

附件

云南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

保证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保障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顺利实施,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水利厅成立云南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长:李文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副组长: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副厅长

        王卫昆  省财政厅                副厅长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副厅长

            省国土资源厅            副厅长

        杨廷仁  省交通运输厅            巡视员

            省水利厅                副厅长

  员:

何茜华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处长

何亚宁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局长

张晓明 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副处长

马志雄 省交通运输厅基本建设管理处 副处长

孔佑民 省水利厅建设管理处 处级督察专员

方志坚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主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处长

赵智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处长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均要成立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工作,明确领导负责和牵头部门,确保上下联通联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程鹏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清理范围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保证金进行梳理,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清理要求

(一)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并探索使用保证保险担保方式。

(二)进一步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对保留的保证金,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减比例。

1.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建筑业企业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2.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三)依法依规返还保证金

依法设立的四类保证金,收取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返还给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已竣工且满质保期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全额退还质保金);对于建设单位逾期未返还保证金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

(四)清理时限

要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除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它由各州(市)、县(市、区)和建设单位自行设立的保证金要全面清理、全面停收。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政高部长在电视电话会上明确的用三个月时间,全面完成任务,谁都不能拖全国后腿的要求,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方各部门都要抓紧行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在9月30日前将开展联合督查。到2016年底,对取消的保证金已收取的,在年底之前要全额退还企业。

(五)建立举报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清理规范通知要求落实,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应退未退或者仍在收取四类以外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还要建立举报制度,各州(市)、县(市、区)要组成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清理工作,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意义重大,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落实相关工作,确保全省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效推进供给侧机构型改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联络员及电话:方志坚,0871-64320976;

              潘建伟,0871-64320979。

 

 

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9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