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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建行罚字〔2025〕3-4号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5-06-04     点击数:    

被处罚人姓名:彭*

身份码:430523********5839

址:XXX

2024年7月10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XX建设项目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2095.4025万元。西双版纳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施工单位,西双版纳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全部分包给各劳务班组负责人。你作为西双版纳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如实承认了该项目的总包合同谈判、履行,以及各分包劳务班组的合同谈判、签订、履行的决策者和执行人都是你本人。西双版纳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行为,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情形,属于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作为本案中西双版纳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违法分包行为负有责任。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8日向你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5〕3-2号),你于2025年4月1日向本机关提交放弃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申请书。因处罚金额计算错误,本机关于2025年4月18日向你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5〕3-4号),撤回原事先告知书并重新告知,你当日向本机关提交放弃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申请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西双版纳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13.620116万元)6.5%的罚款,0.885308万元(捌仟捌佰伍拾叁元捌分)。上述罚款,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备注:缴纳罚款前请先至本机关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63日    

本机关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邮政编码:6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