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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5-10-30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515-2

 

被处罚单位: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291F

法定代表人:黄*

地址:XXX

云南烟草商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室外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案涉项目”)于202564日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开标,评标工作于202567日完成。在评标工作中因发现你单位不符合评标办法资格审查中的规定,未予通过资格审查。

经调查,你单位为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案涉项目投标的造价咨询单位,云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均逐页盖有你单位造价人员黄*根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属于《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认定的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本机关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515-2号),你单位2025820签收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申辩书中“处罚金额计算”予以采纳,调取《云南烟草商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为13585703.66元,其他申辩观点未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未中标,不存在违法所得,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13585703.66元)6.5‰的罚款,即88307.07元(大写:捌万捌仟叁佰零柒元柒角)。上述罚款,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备注:缴纳罚款前请先至本机关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010日   

 

本机关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

邮政编码:6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