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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5-03-07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4〕6-1号

 

被处罚单位: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XXXXXXXXX0480P

法定代表人:姚X

地址:XXX

2023年12月26日,本机关收到云南出入境XXXX总站反映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函件。经调查核实,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XXX总站2023年铁厂边境派出所等20个基层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第三期施工招标普洱边境管理支队中课所标段(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投标,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技术负责人罗海宾的建筑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证书(证书编号:041052144)为虚假职称证书。案涉项目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等流程,确定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案涉项目中标人。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本机关202512向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4〕6-1号),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36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云南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中标项目金额(8185863.99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40929.32元(肆万零玖佰贰拾玖元叁角贰分)。上述罚款,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备注:缴纳罚款前请先至本机关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228

本机关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邮政编码:6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