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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标准模板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8-05-28     点击数: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告知承诺制

审批事项标准板的通知

 

各相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20号)、《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编办201893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审201891号)要求,为指导试点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现将《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标准板》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标准板》是针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3项改革事项制定的行政审批操作模板,模板实行全省统一标准。各有关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云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期限和范围内对以上3项改革事项实施审批的,应严格按照标准模板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云南省“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期限和范围详见省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20号)相关规定。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 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告知承诺制诚信档案,在对行政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事后审查和对被审批人进行后续监管中,若发现申请人和被审批人有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告知承诺制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和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四、对实施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可不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附件: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标准模板附件.doc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5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