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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5-07-02     点击数:    

关于下达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计划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经贸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2015年追加棚户区改造计划25195套,追加计划纳入国家计划和中央补助支持范围。为圆满完成国家下达的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215474套(户),其中新增租赁补贴5000户、公共租赁住房35728套、限价商品房508套、城市棚户区改造168299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4572户、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55户、国有垦区危房改造1212户,现将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下达给你们(具体任务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立即将本计划分解下达到所属各县(市、区)及具体项目,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计划单列。

二、各地要按照责任书上确定的建设任务,合理测算,并于20153月底前上报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报件,省级相关部门20155月底前完成审批,确保按时供地。

三、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下达以后,各州(市)要联同本级配套资金,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到所属县(市、区),并督促各地7月底前落实配套资金。

四、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各地及其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相关部门要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开设“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前期手续,确保201510月底全面开工

五、严格资金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128号)规定,对下达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确保各项专项资金用于住房保障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六、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在棚户区改造安置中,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适度加大货币补偿安置的比例,通过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政府购买存量房源等方式,将小户型和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加快实现市场化安置。

七、认真做好项目建设和租赁补贴发放等信息统计报告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每月月底前必须准确及时地将计划执行情况如实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

八、严格实施监督考核。今年下达的计划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各地必须克服困难,全力推进,按时落实土地、按时开工建设、按此计划完成各项指标。

九、健全层级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保障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规范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性住房建成后,一个月内必须安排保障对象入住,使保障性住房发挥最佳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附件:云南省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表.xls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