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
为做好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日常管理和过渡期资质证书换证工作,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切实研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严格执行标准。同时要加强建筑业企业调研和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宣传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企业的基本情况,督促企业完善资质条件,确保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过渡期换证工作顺利完成。
二、凡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包括新办、增项、升级),资质许可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关申请程序由资质许可机关制定并在门户网站上给予公布。
三、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过渡期申请资质增项、升级的,应先申请资质证书换证。
四、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和过渡期资质证书换证有关工作要求另行文通知。
附件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oc
2.实施意见.doc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附件).rar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3月18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