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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诉讼案例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3-06-21     点击数:    

案例

物业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5日,金物业扬州公司(甲方)与申某、高(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扬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名称)委托甲方对扬州某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乙方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电梯维护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物业管理费;双方同时对电梯运行维护费、公摊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亦进行约定。

截至2022年3月31日,申、高共欠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等物业管理费用合计9932.75元。金物业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高共同支付物业管理费。申某、高某辩称:因为居住房屋的入户情况特殊,入户不在电梯厅,无需使用电梯可以进入家里,金物业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第一年到第三年未收取电梯费,中间也未要求支付电梯费,故不应交纳电梯使用服务费。

法院裁判结果:金物业扬州公司与申、高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高某以居住房屋的入户情况特殊,入户不在电梯厅,无需使用电梯可以进入家里为由认为其无需缴纳电梯使用服务费的理由不成立应依法向物业扬州公司支付电梯服务使用费等物业管理费用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电梯作为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对电梯享有权利,也承担维护电梯的义务。即使不使用电梯,放弃使用电梯的权利,也不能放弃相关的义务。本案提示:一楼业主虽然不实际使用电梯,不直接从电梯获益,但并不代表业主不会因为电梯的正常使用而获得利益。如整个小区因电梯使用对整体房价的保值增值作用,电梯广告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建筑物的维修也需要用到电梯,一楼业主均有可能从中受益。(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