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建设 以案释法
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2-08-05     点击数:    

案例:

在未作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与样板房一致。----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1月,王某与云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购房屋当时为期房,开发商设置样板间展示,样板间生活阳台处铺设有冷、热水管道,并有冷、热水管预留接口各一个和水龙头一个。

20201月,因交付房屋的生活阳台处未铺设冷、热水管道,无冷、热水管预留接口,王某提出异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以样板间的生活阳台为标准,为其所购房屋的生活阳台位置增设冷热水管管道及冷热水管预留接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鉴于双方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中,并没有针对冷热水管设置交付标准,即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未就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的地方作出说明,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开发商为尽快销售房屋,往往设置样板房作为展示,以给购房者更为直观的体验,但是交房后,购房者往往发现“货不对板”,此时,需要核实实际交付的房屋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在开发商对此未作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这样的规定,极大地保护了购房者的权益,也维护了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