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建〔2014〕607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建设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以下简称“十项规定”),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规范执法监督和记分管理工作,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十项规定”的重要性
“十项规定”是落实项目经理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力举措。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十项规定”的重要性,要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和建筑业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宣传贯彻实施,切实把文件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落实到施工现场。要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经理严格执行“十项规定”。
二、严格落实记分管理职责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二)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全省具体记分管理和汇总工作,各州(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辖区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记分机构)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和记分职责。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检查发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查处和记分,并将记分的相关资料交同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汇总。
(四)记分机构和人员对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真实性负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记分汇总表的真实性负责。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信息化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三、严格执行记分相关规定
(一)记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要求执行。
(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抽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举报检查等方式发现的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都应纳入记分管理。
(三)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在整改期内不同记分机构所记录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相同的,不重复累加分值;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在整改期内不重复记分,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力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再次记分,累加分值。
四、严格记分认定程序
(一)记分机构要严格执行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记分。
(二)记分人员应当持有建设行政执法证或工程质量监督员证、安全监督员证之一。
(三)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时,应有2人以上在场。发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采集违法违规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包括文档、声像资料等),填写《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表》,下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记分告知书》,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认可的,或不在工程现场的应予以记录,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签字证明。
(四)记分人员应及时将现场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和记分资料,报记分机构负责人确认后,下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记分决定书》。同时,将相关资料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汇总,按规定报送上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五)项目经理对认定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书面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收到申辩书后,记分机构应在7日内组织复核,形成处理意见。
(六)依法要进行行政处罚的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由记分机构填写《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行政处罚建议书》,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五、严格信息报送制度
(一)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上月本辖区记分情况汇总,填写《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汇总表》(含电子版),报送给州(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州(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辖区记分情况汇总后填写《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汇总表》(含电子版),报送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项目经理受行政处罚的,还应同时报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对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一次记6分及以上的),应立即上报。
(二)各州(市)上报材料经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城乡建设执法稽查处等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六、落实记分结果应用
(一)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将本月本辖区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进行汇总向社会公布。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一次记6分及以上的),应及时公布。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全省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和处罚情况。
(三)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记录纳入我省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并进入诚信体系管理。公布的每一个施工企业所有项目经理上一月记分中的最高分值,作为该施工企业参加当月10日到次月9日投标时,最后得分计算中的扣分分值。
(四)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报执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于12月10日前将确定的记分汇总管理单位(部门)、联系人名单和联系电话报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联系人:陈晓嵘 联系电话(传真):0871-64320861
附件: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doc
2.
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表.doc
3.
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告知书.doc
4.
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决定书.doc
6.
云南省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每月汇总表.doc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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